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四大事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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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问题

2002年,我国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2003年11月,原建设部办公厅就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资质复函,明确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016年6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二)建议

从项目类型角度考虑,建议设计单位尽可能选择工业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尤其是国家或地方重点公共建筑项目。

原因在于,工业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的可能性较大;而且对于国家或地方重点公建项目,政府通常会为这些重点项目专门设立行政管理平台以破除行政分割壁垒。

从项目特点角度考虑,建议设计单位选择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改造项目,外资工业性项目或者功能性较强的项目。原因在于,这类项目更有利于设计单位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从而实现工程总承包的高利润。

(三)实际运作问题

设计单位可以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也可以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

在联合体承接的情况下,设计单位可以通过与具有其他行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甲级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方式承接其他行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也可以通过与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方式承接建筑行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如果设计单位单独承接,设计单位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

设计单位可以将施工工作整体分包给一家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也可以将施工工作分别分包给多家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但是不能将一个单位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可以依法进行专业分包。同时,设计单位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设计工作分包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在以联合体承接时,为实现更大利润,设计单位可以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创造效益,对于降低的造价和节省的费用,设计单位应该要求参与分配利益。此外,设计单位可以充分发挥咨询功能,通过进行工程管理实现更多效益。

(四)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单独承接方式下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在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方式下,设计单位不仅要对建设项目承担设计责任,还要对建设项目承担全部施工质量安全责任。

如果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投入使用后发生严重质量缺陷以及安全事故,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是第一责任主体。此外,不能对施工分包企业进行有效管理也是设计单位将面临的重大风险。

对于上述风险,首先,应通过投保工程责任保险分散工程质量安全责任风险;其次,聘用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管理经验的项目经理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实施;再次,杜绝挂靠,建议选择契约精神强、施工管理水平高、市场信誉高的大型央企作为施工分包单位。

2、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方式下的主要风险及预防风险建议

在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情况下,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施工单位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如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等),业主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在联合体承接的情况下,不存在设计单位免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设计单位可以尽量避免前述连带责任的发生;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通过联合体协议向施工单位追偿。对此,建议如下:

1)首先,签订内容具体、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联合体协议,特别是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索赔时,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分担比例以及相应的内部追偿机制等。

建议约定,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索赔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

对设计单位来说,该约定可以细化为:

如果业主因工程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等原因要求设计单位承担《总承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应于收到业主或设计单位通知后7天内采取有效措施,使业主解除对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主张;

否则施工单位应立即向设计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设计单位的损失(含所有相关法律费用以及所有间接损失),设计单位有权继续追偿。

2)其次,建议联合体各方组成联合体管理委员会,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及决策机制,避免联合体成员之间各扫门前雪,真正实现联合体管理。

3)最后,建议与契约精神强、施工管理水平高、市场信誉高的大型央企(如中建、中铁等)组成联合体。

在这种合作下,即使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作为最终责任承担方大多会选择积极应对,尽管设计单位可能成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但因为权责明晰的联合体协议的存在,设计单位的利益还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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